首页 > 数字 > 数字 > 正文

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_环球播报

2023-06-27 22:12:23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江苏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资料图)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12月1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水产制品“熏鱼”中使用“复配着色剂 橙色”的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标准,该添加剂使用范围为“果蔬汁(浆)类饮料”,在“熏鱼”产品中使用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期间共生产295盒“熏鱼”,货值金额8260元。至案发,上述生产的“熏鱼”食品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885元。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4月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85元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在某大药房购买的食品“一炮到天亮”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抽样送检,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3.15×105mg/kg。

当事人销售含有药物成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上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JZY-2301和JZY-2302的10台燃气灶均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至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63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四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在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洋河天之蓝白酒62瓶,梦之蓝水晶版白酒2瓶,梦之蓝M6+白酒1瓶,上述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为2455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2月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后厨门口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未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因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采购一台杂物电梯,于当年年底前安装完成,但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电梯已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1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六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权的内墙腻子案

2023年2月14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项目工地使用的“三棵树”内墙腻子粉是假货。经权利人现场鉴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标有“三棵树”标识的内墙腻子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陈某系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实际承揽人,共销售侵权腻子粉1401袋,25元/袋,货值金额3502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七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东某超市蜂蜜过度包装案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兴东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配制中老年营养蜂蜜制品,其外包装盒较大而内部包装瓶却明显过小。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验,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76%,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小于等于45%的限量要求。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该款商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将线索通报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标签:

相关阅读

相关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