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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消息!业内质疑华彬试图以“50年协议”混淆试听?法院判罚华彬经销商可不手软

2023-01-05 12:39:59来源:36氪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系列知名法院对华彬经销商的处罚都再次强调了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有关“50年协议”的干扰性解读靠不住,经销商售卖华彬红牛或难逃法律的制裁。

“50年协议”不被采用,华彬侵权经销商没等来“保护伞”

快消君留意到,一份刚刚披露的法院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沈阳市海荣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辽01民初3631号】作出国内首份一审判决:被告海荣鑫公司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快消君留意到,上述《判决书》就最高法第394号判决书的再审审查程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50年协议案、深圳国际仲裁院红牛商标权属案、所谓“50年协议”以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维他命公司)是否有权使用红牛商标等问题进行了认定。

首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厘清了此前一系列判决的具体实施参考准则。具体来看: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最高法394号判决书已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50年协议案件对本案审理结果不具有约束力;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对于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其中没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商标的条款,且根据此后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知,双方就商标的使用需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此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认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就案涉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至2016年10月6日终止。因此,红牛维他命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规定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定海荣鑫公司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无独有偶。就在今年1月3日,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江西省最大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 “华彬红牛”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华彬经销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469200元,以及赔偿天丝公司合理维权支出50000元。

该判决书同样指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标权属纠纷案件,最高法394号判决已经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此外,“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也不具有约束力。

关于被告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问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50年协议”中更没有涉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可以使用“红牛”商标的条款。

不难发现,继前文所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0年协议及相关案件、最高院再审审查程序、深圳仲裁的影响进行了否定之后,此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明确否定了前述案件的影响,进一步确认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并非“50年协议”的当事方,协议中没有其可使用天丝商标的条款。

一系列事实和判决再次证明,华彬集团及其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生产红牛饮料的资质;而任何未经天丝公司合法授权的生产和销售红牛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也必然需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组合拳”不断出击,“以偏概全”不是救命稻草

接踵而至的判决,对于前段时间红牛维他命公司大肆宣传“50年协议认定”的行为无异于是一种“打脸”,也让红牛维他命公司“中国红牛”的自我身份认定更显尴尬。

首当其冲是,从法律界人士到知名法院对其“资格”的质疑和否认,已成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围绕“50年协议”拉扯中的一大软肋。

事实上,不久前,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判决时,就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涉案协议书所谓的签订日期,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还没有成立,协议的当事主体实则并未包含该公司。由于非“50年协议”当事方是无权针对“50年协议”提起诉讼的,因此“北京红牛”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是适格原告。

简言之,即便将“50年协议”的真实性暂搁一旁,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首先就不具备上场拉扯的资格。这也让更多业内外人士认识到,虽然华彬方急于“定调”,但在合法流程的缺失下,双方势必会在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展开新一轮的交锋。

更何况,红牛维他命公司将判决中“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在传播中替代为“50年协议认定”的“做法”,也让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断章取义”。

事实上,快消君浏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原件发现,其中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换言之,该未生效判决并不能改变红牛维他命公司的“红牛商标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

对比前文所述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项判罚来看,两个知名中级法院均对“50年协议”进行了审查(包括协议所谓的原件、公证件、鉴定书等),并认定合资公司不是协议方,所以是无效的。故,“50年协议”不是合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合法抗辩。

因此,所谓“50年协议”、最高法的再审审查程序、50年协议相关诉讼和仲裁案件无法成为华彬集团的救命稻草,也无法改变生产、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事实。另外,华彬方试图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定义为“红牛维他命公司享有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试图通过单一条款的判决影响公众对于整体案件的认知,也很难说不是一种“自嗨”。

事实上,除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华彬集团旗下工厂以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也早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据了解,2021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另外,2022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人民币。

快消君留到,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目前,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同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售卖“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商户进行行政查处、告诫通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 30 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华彬红牛”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近4000 余份。

不论如何极限拉扯,“真相”迟早会来。涉及其中的各方,应明辨是非,而不是唯利至上。

标签: 中级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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